新頭殼newtalk 2011.11.08 謝莉慧/台北報導

立法院院會今(8)日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,將欠稅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大戶追稅期限,從現行規定的5年延長為10年,可追討至民國106年3月4日為止。

由於96年修正通過的稅捐稽徵法,將舊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限訂為5年,因此,截至今年2月為止,有高達1263億元的欠稅即將於明年3月5日註銷,所以,立法院會上午及時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,將追討期限延長為10年。

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表示,通過該項修法是因應人民的期待,希望政府追討欠稅能夠更積極。儘管過去的追繳成效僅在1成左右,但也有上百億元,修法目的是為了結清舊帳,以符合社會公義。

此外,修正條文也規定,在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,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,以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的案件,無論欠稅金額多少,追稅期限也同樣延長為10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