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頭逃稅有刑責

〔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/台北報導〕北市國稅局表示,黃勇義成立天義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,卻涉嫌利用人頭戶炒房,已涉及逃漏營業稅、營所稅及綜所稅,粗估連補帶罰超過十億元,且黃勇義本人及人頭戶也涉及逃漏稅的刑責,但人頭戶須由檢調單位認定,將視偵辦結果再對黃發單補稅。
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蕭樹村說明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賣房屋,若有固定營業場所、營業牌照及僱用員工等情形,應辦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,否則可處五倍以下罰鍰;而透過他人名義大量買賣不動產,也涉及逃漏營所稅及綜所稅,可處二倍以下罰鍰。

北市國稅局初步認為,黃勇義涉嫌利用人頭戶炒房,應歸到天義公司的營收,因此須補徵營業稅五%,並處一倍罰鍰;至於炒房的獲利,則應課徵營所稅二十五%、且未分配盈餘加徵十%,再處一倍罰鍰,估計連補帶罰超過十億元。

不過,疑似黃勇義的人頭戶,過去多已申報「財產交易所得」課徵綜所稅,未來補稅時可先扣除已繳納稅額;但人頭戶若收取佣金等報酬,視為「其他所得」,也要申報課稅。

官員說明,利用人頭戶炒房,除分散所得以降低稅負之外,也是鑽稅法漏洞,因為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,土地交易所得免稅,只有房屋交易要申報「財產交易所得」課徵綜所稅,稅額很低;若是營業人買賣房屋,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,課徵營所稅或申報「營利所得」課徵綜所稅。

另,透過人頭買賣房屋規避稅負,也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,違反「稅捐稽徵法」第四十一條及四十三條規定,當事人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,人頭戶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