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條 第2款
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
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本公司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Axxion Group Corp.

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美國德州仲裁調解機構

Texas Arbitration Mediation Services(TAMS),位於德州El Paso.

2.事實發生日:100/12/03
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前於100年11月1日解除前總經理Po Hu在本公司及美國

子公司Axxion公司的職務,同日並解除美國子公司Axxion公司高階主管

Henry Yoshawirja的職務,於100年11月29日解除美國子公司Axxion公司高階主管

Carlos Ortega的職務,Po Hu、Henry Yoshawirja及Carlos Ortega於台灣時間100年

12月3日上午9點40分左右通知本公司現任總經理,業已聲請美國德州仲裁調解機構

Texas Arbitration Mediation Services(TAMS)要求本公司及Axxion公司參予離職給

付爭議仲裁。

4.處理過程:已通知本公司法律顧問協助處理。
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目前Po Hu等三人係聲請法院要求本公司及子公

司參予離職給付爭議仲裁,本公司及子公司有無給付義務以及Po Hu等三人具體請求金

額尚有待確認,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,本案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。
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委任律師依仲裁程序進行答辯及調解。
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