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條 第2款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本公司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Axxion Group Corp.
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美國德州仲裁調解機構
Texas Arbitration Mediation Services(TAMS),位於德州El Paso.
2.事實發生日:100/12/03
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前於100年11月1日解除前總經理Po Hu在本公司及美國
子公司Axxion公司的職務,同日並解除美國子公司Axxion公司高階主管
Henry Yoshawirja的職務,於100年11月29日解除美國子公司Axxion公司高階主管
Carlos Ortega的職務,Po Hu、Henry Yoshawirja及Carlos Ortega於台灣時間100年
12月3日上午9點40分左右通知本公司現任總經理,業已聲請美國德州仲裁調解機構
Texas Arbitration Mediation Services(TAMS)要求本公司及Axxion公司參予離職給
付爭議仲裁。
4.處理過程:已通知本公司法律顧問協助處理。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目前Po Hu等三人係聲請法院要求本公司及子公
司參予離職給付爭議仲裁,本公司及子公司有無給付義務以及Po Hu等三人具體請求金
額尚有待確認,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,本案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。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委任律師依仲裁程序進行答辯及調解。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