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交法修正案昨(12)日完成三讀,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,導致公司受損逾新台幣500萬元,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此外針對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,此次修正案也強化國公司納入管理,明定所謂「外國公司」需以營利為目的,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公司。~工商時報2011年12月13日頭版頭條